濮职院行〔2012〕85号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豫政〔2012〕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49号)等文件精神,适应河南省和濮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增强学生专业技能,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实现实践育人的目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建设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学校内涵建设、特色办学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校企合作的目的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教学、管理、科研水平提升和招生、就业良性循环,充分发挥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功能,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从整体上提高学院人才培养、服务社会、教研科研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校企合作坚持“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过程共管、责任共担”的原则,与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形式、深层次的合作,实现双主体育人,双赢共进的目标。学院着力发挥人才资源、技术资源、实训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企业行业发挥实践经验、设备、技术及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并在合作实践中逐步丰富合作内容,完善合作方式,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在市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联系各行业协会、各相关企业及学校,成立校企合作理事会,形成“政行企校”四方联动机制。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地点设在校企合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学院校企合作发展规划,筹措办学经费,整合办学资源,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拓展办学空间,增强办学实力,建立现代高职教育新体制机制,实现职业教育的优势互补,提高学院适应市场能力,向企业输送符合其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共同研究制订并督促实施有利于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促进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多方共赢。
第五条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实验实训、校企合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成教部、计财处、实训中心、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人及各系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并审议学院校企合作的政策、机制建立及组织实施;指导并协调校企合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系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督促、考核、宣传校企合作的实施过程和工作业绩;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讨校企合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与对策;组织市场调查,为人才培养、专业设置、教学改革、招生就业等各项工作提供参考。
第六条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分管校企合作的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学院校企合作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学院校企合作规划;起草和修改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全面掌握并了解学生顶岗实习、培训企业员工、校企科研和技术合作、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双师”队伍建设和生产性项目合作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审定校企合作协议实施方案,检查考核校企合作成果;督促、监控各系校企合作的实施;对各系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考核,奖励校企合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负责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及协议的管理;建立合作管理平台,管理好校企合作客户;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讨、协调解决校企合作的重要问题等。各系成立系校企合作办公室,由系主要领导负总责,并配备专人负责校企合作工作。
第三章 合作条件
第七条 校企合作过程中引进合作企业和合作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校企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院发展需求,有利于促进教学、管理、科研水平提升,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的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院健康发展。
第四章 校企合作的主体与形式
第八条 与学院合作的主体可分为:政府(市、县或区、乡镇)、行业、企业和学校等事业单位。
第九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形式分为教育合作与技术合作两个方面。
教育合作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合作办学
学院与企业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实行前厂后校或者厂校结合。学校和企业成为办学主体,充分整合学校和企业的资源,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搭建产学合作平台。
2.合作育人
根据合作单位的用人要求,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从学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中选拔培养聘任“双师型”教师,引进行业企业技术标准和参照职业资格标准,实行“双证书”制度,结合行业企业发展动态和技术开发项目,共同开发课程和教学资源,引进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采用“订单培养”和短期培训等形式,将学生和合作企业优秀员工培养成为高技能人才。
3.合作就业
探索校企合作的实现方式,实施“引企入校”、“办校进厂”、“企业办校”、“校办企业”、“订单培养”、“顶岗实习”、“半工半读”、“学徒培养”等多样化的校企合作模式,企业参与指导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搭建校企共建的就业服务平台,形成良性的校企合作就业的局面。
技术合作可分为合作引领产业发展、合作开发新产品、合作进行技术革新、合作进行技术推广、合作攻关科研课题和合作开展技术服务等。
第五章 校企合作的工作流程与管理
第十条 校企合作工作的一般流程
1.合作项目调研。为保证校企合作的有效运行,在满足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校企合作项目调研。
2.合作项目方案制定。各部门与合作单位在较为深入的协商、酝酿基础上,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提交合作方案。合作方案必须体现教育合作和技术合作的要求。
3.合作项目论证。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合作项目评价审查和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合作项目协议签署。对于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合作部门与合作单位充分协商,在学院统一制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框架的基础上,补充并完善具体条款,形成校企合作协议书,经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查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签署。对于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签订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5.合作项目协议备案。对于已签署的校企合作协议及合作方案在一周内报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
6.合作项目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主体是教学系和专业教师,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协议与方案做好配合和支持工作。
7.合作项目落实情况检查。校企合作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8.合作项目资料归档。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影像资料),由教学系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管理
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广、数量大,或者学院投入(含运行成本)大于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的项目。学校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1.立项。对拟开展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系、相关部门需向学院提出申请报告提交校企合作办公室汇总,主要内容为:(1)项目名称;(2)合作单位;(3)合作的必要性;(4)合作的主要内容、范围、方式及合作期限;(5)涉及场地及资产处置等;(6)经费开支方式及收益管理办法等。
2.审查。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报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研究。
3.批准。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主要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通过最后审定的校企合作项目,必须填写《校企合作项目登记表》(附件1),同时将领导审批文件复印件、申请报告等材料交校企合作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六章 校企合作的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必须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合作的单位;
2.校企合作的内容;
3.校企合作的时间;
4.校企合作的方式;
5.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有关资产权属、合作结束后的资产处置、费用开支和收益分配的规定;
7.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在校企合作存续期间应当加强常态管理工作。
1.校企合作办公室实行每季一次的校企合作例会制度,同时不定期与各系进行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校企合作工作;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学期末向校企合作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和有关文字材料、影像资料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存档。
2.各合作单位每半年至少要进行一次交流活动。及时总结校企合作过程中的经验,发现问题要及时沟通;每半年校内合作单位要进行一次总结。
3.校企合作期满前,合作单位要如实对合作期间的合作情况作出评价。双方需要续约的,由校内合作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交校企合作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必须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全工作。在合作过程中分清合作双方的资产数额,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必须确保教学实验实训实习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教学质量提高。
第十六条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合作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和取得的专利等均属合作各方所共有。在合作过程中所取得的各项成果均应向院科研处报告,并按科研处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要求实施管理。
学院享有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科研成果署名权。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项目评价制度。
1.校企合作项目的阶段性评价
校内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按照协议(合同)规定检查协议履行情况,填写《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年度评价表》(附件2),于年末报校企合作办公室。
2.校企合作项目的终结性评价制度
合作协议期满,由校内合作单位申请,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终结评估工作,写出校企合作项目终结评价报告,全面审查协议履行情况。
第七章 校企合作经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业务费用支出。具体用途为:
1.学院出面联系的合作单位所发生的联系接洽、前期商谈所需经费;
2.学院领导出席的签订协议、挂牌及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3.学院校企合作管理部门所发生的业务费用;
4.需要由学院支付的其他或临时性校企合作费用。
第十九条 各教学系根据自身工作需要所发生的校企合作费用原则上在教学系经费中列支:
1.各教学系在校企合作期间所发生的初步接洽费用;
2.各教学系在校企合作期间属于教学需要派遣学生顶岗实习;
3.与合作单位间发生的属于教学活动范畴的费用,如讨论新专业开发、开发课程、研究申报课题、选聘毕业生等。
经过学校批准的教师在合作单位实践锻炼所发生的费用,参照《濮阳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教师赴企业实践锻炼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校企合作中使用学院财产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利用学校资源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财务管理规定,由院财务部门统一入账。
第二十一条 校企合作期间,使用本院固定资产必须提取足额的折旧。由合作企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由合作企业捐赠的专业建设费、奖学金、助学金、助教金等,均由财务部门入账后再按规定足额发放给教学系及教师、学生。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各教学系校企合作工作列入考核目标,每年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活动,对成功引进合作项目的人员在评优评先上给予适当倾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出现严重失误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相应的惩罚。
1.对未完成校企合作目标或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学院财产发生流失或严重影响学院声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分,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院、系、部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如有违反,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3.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负责单位必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交校企合作办公室,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未及时报告造成的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项目责任单位或个人的相应责任。
4.在合作项目实施期间,责任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由于教育和管理不到位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应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或社会主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不合格的,校企合作办公室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企业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校企合作办公室将报告学院领导予以取缔。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及系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登记表
2.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年度评价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