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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工作的意见

作者:时间:2016-12-20点击数: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豫政〔2012〕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49号等文件精神,适应河南省和濮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不断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开放办学,融入大局,加强校企、校校、校地合作,切实增强学生专业技能,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实现实践育人的目标,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建设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学校内涵建设、特色办学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校企合作的目的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教学、管理、科研水平提升和招生、就业良性循环,充分发挥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功能,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从整体上提高学院人才培养、服务社会、教研科研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校企合作坚持自愿协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过程共管、责任共担”的原则,与企业行业开展全方位、多形式、深层次的合作,实现双主体育人,双赢共进的目标。学校着力发挥人才资源、技术资源、实训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企业行业发挥实践经验、设备、技术及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在实践中逐步丰富合作内容,完善合作方式,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联系各行业协会、各相关企业及全市职业院校,成立“濮阳职业教育集团”,着力打造濮阳职业教育航母,形成“政行企校”四方联动机制。集团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搭建校校合作平台,共享图书、师资、设施等优质资源,避免重复投入;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促进产教结合,促进濮阳经济社会发展;搭建联合招生、招工平台,与中职学校联合,构建中、高职教育立交桥,与相关企业联合,尝试招生、招工一体化运作;搭建就业信息平台,为学生高质量就业提供优质服务,为企业提供技能型人才;搭建职教研究平台,提升教学研究水平;构建技术培训平台,实现人力资源培训与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持续提升;搭建对外交流合作平台,促进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集团下设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学校外事与合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职教集团的各项日常工作。各二级学院按照“濮阳职业教育集团”章程,根据各自专业特点,并结合濮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联系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牵头成立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在职教集团的领导下,负责各专项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校企合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外事与合作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处、就业办、科研处、实训中心、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并审议学院校企合作的政策、机制;指导并协调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督促、考核、宣传校企合作的实施过程和工作业绩;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讨校企合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与对策;组织市场调查,为人才培养、专业设置、教学改革、招生、就业等各项工作提供参考。

第七条 学校成立外事与合作办公室,负责学校校企合作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学院校企合作规划;起草和修改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全面掌握并了解学生顶岗实习、培训企业员工、校企科研和技术合作、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双师”队伍建设和生产性项目合作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审定校企合作协议实施方案,检查考核校企合作成果;督促、监控各二级学院校企合作的实施;对各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考核,奖励校企合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负责学校校企合作项目及协议的管理;建立合作管理平台,管理好校企合作项目;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讨、协调解决校企合作中发生的问题等。各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由其主要领导负总责,并配备专人具体负责。

第三章  合作条件

第八条 校企合作过程中引进合作企业和合作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具有较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校企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校发展需求,有利于促进教学、管理、科研水平提升,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的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3.校企合作的项目必须对应学校相关专业,与专业建设相结合,必须有教师和学生的参与。

第四章  校企合作的主体与形式

第九条 校企合作的主体为:政府(市、县或区、乡镇)、行业协会、企业等。

第十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形式为教育合作与技术合作两个方面。

教育合作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合作办学

学校与企业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实行前厂后校或者厂校结合。学校和企业成为办学主体,充分整合学校和企业的资源,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搭建产学合作平台。

2.合作育人

根据合作单位的用人要求,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从学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中选拔聘任“双师型”教师,引进行业企业技术标准和参照职业资格标准,实行“双证书”制度,结合行业企业发展动态和技术开发项目,共同开发课程和教学资源,引进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采用“订单培养”和短期培训等形式,将学生和合作企业优秀员工培养成为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3.合作就业

探索校企合作的实现方式,实施引企入校办校进厂企业办校校办企业订单培养等多样化的校企合作模式,企业参与指导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搭建校企共建就业服务平台,形成良性的校企合作就业新局面。

技术合作可分为合作引领产业发展、合作开发新产品、合作进行技术革新、合作进行技术推广、合作攻关科研课题和合作开展技术服务等。

第五章  校企合作的工作流程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工作的一般流程

1.合作项目调研。在项目立项前,为保证校企合作的有效运行,要在满足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项目调研并充分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作项目方案制定。各二级学院与合作单位在较为深入的协商、酝酿基础上,制定合作方案及合作协议草案,提交至外事与合作办公室。

3.合作项目论证。由外事与合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合作项目评价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4.合作项目协议签署。对于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合作部门与合作单位充分协商,校企合作协议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由外事与合作办公室审查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签署。原则上涉及学校全局或两个以上二级学院的合作项目由院领导或外事与合作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涉及一个二级学院的合作项目由二级学院主要领导签署,对于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签订由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5.合作项目协议备案。对于已签署的校企合作协议及合作方案在一周内报学校外事与合作办公室备案。

6.合作项目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主体是二级学院,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协议与方案做好指导与协调工作。

7.合作项目落实情况检查。外事与合作办公室将不定期地检查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8.合作项目资料整理归档。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影像资料),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整理、归档,及时报外事与合作办公室。

通过最后审定的校企合作项目,必须填写《校企合作项目登记表》(附件1),同时将领导审批文件复印件、申请报告等材料交外事与合作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管理

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广、数量大,或者学校投入(含运行成本)大于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的项目。学校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1.立项。对拟开展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外事与合作办公室汇总,主要内容为:(1)项目名称;(2)合作单位;(3)合作的必要性;(4)合作的可行性;(5)合作的主要内容、范围、方式及合作期限;(6)涉及场地及资产处置等;(7)经费开支方式及收益管理办法等。

2.审查。由外事与合作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学校领导。

3.批准。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由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学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  校企合作的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必须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合作的单位;

2.校企合作的内容;

3.校企合作的期限;

4.校企合作的方式;

5.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有关资产权属、合作结束后的资产处置、费用开支和收益分配的规定;

7.违约责任、项目终止条件等。

第十四条 在校企合作存续期间应当加强常态管理工作。

1.外事与合作办公室实行每学期一次的校企合作例会制度,同时不定期与各二级学院进行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校企合作工作;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学期末向外事与合作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和有关文字材料、影像资料应及时交外事与合作办公室备案存档。

2.各合作单位每半年至少要进行一次交流活动。及时总结校企合作过程中的经验,发现问题要及时沟通;每半年校内合作单位要进行一次总结。

3.校企合作期满前,合作单位要如实对合作期间的合作情况作出评价。双方需要续约的,由校内合作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交外事与合作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必须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全工作。在合作过程中分清合作双方的资产数额,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合作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和取得的专利等均属合作各方所共有。在合作过程中所取得的各项成果均应向院科研处报告,并按科研处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要求实施管理。

学校享有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科研成果署名权。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项目评价制度。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必须确保教学实验、实训实习需要,让合作专业的学生都能够参与实习实训,确保教学质量提高。

1.校企合作项目的阶段性评价

校内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按照协议(合同)规定检查协议履行情况,填写《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年度评价表》(附件2),于年末报外事与合作办公室。

2.校企合作项目的终结性评价制度

合作协议期满,由校内合作单位申请,外事与合作办公室组织终结评估工作,写出校企合作项目终结评价报告,全面审查协议履行情况。

3. 校企合作项目的非正常终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或社会主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不合格的,外事与合作办公室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企业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外事与合作办公室将报告学校领导予以终止。

第七章  校企合作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业务费用支出。具体用途为:

1.学校出面联系合作单位所发生的联系接洽、前期商谈所需经费;

2.学校校企合作管理部门所发生的业务费用;

3.各二级学院联系校企合作所发生的费用(事前需向外事与合作办公室申请);

4.需要由学校支付的其他或临时性校企合作费用。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自身工作需要所发生的校企合作费用原则上在二级学院经费中列支,如确实难于负担,可向外事与合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和二级学院共同负担。

第二十条 校企合作中使用学校财产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利用学校资源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财务管理规定,由财务部门统一入账。

第二十一条 校企合作期间,使用本校固定资产必须提取足额的折旧。由合作企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由合作企业捐赠的专业建设费、奖学金、助学金、助教金等,均由财务部门入账后再按规定足额发放给二级学院及教师、学生。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各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列入考核目标,每年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活动,对成功引进合作项目的人员在评优评先上给予适当倾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出现严重失误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相应的惩罚。

1.对未完成校企合作目标或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学校财产发生流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分,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二级学院、部门的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如有违反,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3.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负责单位必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交外事与合作办公室,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项目责任单位或个人的相应责任。

4.在合作项目实施期间,责任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由于教育和管理不到位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应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二级学院 与国(境)外的相关单位开展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外事与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登记表

2.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年度评价表

   2016125


 件1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登记表

                    协议编号:        

合作项目名称

校外合作

单位情况

名称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校内合作

单位

合作的主要内容

起止日期

             

投入情况

固定资产净值

投入资金

人员工资

场地面积

其他

合计

审核:           填表人:              填报日期:

 件2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年度评价表

协议编号: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负责单位

投入情况

固定资产净  

投入资金

人员工资

场地面积

其他

合计

取得的效益评价

水电费

安排人员

人员经费

上交资金

其他

合计

专业结合度,教师、学生参与实习实训情况

专业结合度(好、较好、一般、差)

专业教师人数

参与实训人数

参与实训比例

相关专业学生数

参与实训人次

参与实训比例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审核:           填表人: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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