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鼓励开展正常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但学校各单位和教师在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时,应牢固树立国家安全和科研安全意识,对有敌对势力介入的境外基金组织应坚决抵制,对涉及敏感问题和以了解涉及国家安全信息为目的研究和调查项目应一律拒绝。
第三条 建立健全申请审批制度,严把境外基金资助的合作对象、合作内容、资金来源、协议签署和成果提交关。学校有关单位在申请、接受境外基金资助开展社科领域交流与合作前,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备案;教师个人申请、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经所在院系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联系和申请。
第四条 申请境外基金资助必须向院系和学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基金会的背景资料(基金会章程、资助目的等)、项目申报书(必须包括项目名称、课题组成员、研究方法、拟提交成果形式和主要内容)。外国政府资助的项目,要注明是否有政府间合作协议。
第五条 经过学校审批获准立项的境外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学校签订项目研究责任承诺书后,方可在财务处办理上账手续。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研究的过程管理,适时对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教育培训,对项目研究进行督导检查。
第七条 拟提交的研究成果,包括在境内外公开发表论文,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提供、引用未公开发表或不宜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调查材料、内部资料等。成果在正式提交或发表前必须在学院审核备案。
第八条 未经审批,擅自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的,其所在院系不得对该项目认定科研工作量。公开发表涉密资料、不当言论的,学校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冻结经费、扣发科研奖励等处理,并对报在单位申报新项目进行限制。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