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意见》(豫办〔2008〕14号),《中共河南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外组〔2009〕1号),《省政府外侨办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豫办〔2013〕12号)和《河南省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豫外组〔2016〕2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以外的所有出访活动, 包括参加国际会议、访问、讲学、培训、进修、合作研究等。
一、审批原则
1.有因公出国(境)任务的部门及个人均需在每年的11月底报送下年度出访计划,由学校、濮阳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省教育厅审批。具体申报方法按当年通知执行。无计划的申请不予受理。
2.因公出国(境)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实质内容。出访人员身份、职务要与出访任务相符。邀请要由国(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发出,邀请单位和邀请人要与出访人的身份和出国(境)任务相称。
3.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组团,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一个团组不超过6人。出访1国(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3国(地区)以上不超过10天。
4.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因学术目的出国,需先经学科带头人、所在院系领导,科研处等部门同意。
5.严格控制参加“双跨”团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确因工作需要时,应事先经过所在部门和学校同意。
6.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二、出国(境)任务审批程序
1.学校组团出访或派员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出访任务,由外事与合作办公室拟案,主管副院长审核,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2.院(系)组团出访,首先向外事与合作办公室提交计划审批报告。外事与合作办公室审核后,经主管校长同意,提交院长办公会通过,最后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3.教职工个人因公出国(境),经所在单位、人事、教务、科研、财务等有关部门同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外事与合作办公室审核;经主管副校长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再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4.出访团成员填写《干部因公出国(境)备案表》,经党委审批后报濮阳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三、出国(境)经费的管理
1.公出国(境)人员应按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编制在外开支外汇预算,经财务处审核执行,并在回校两周内报销。
2.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通行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3.学校年度出访经费一般只用于学校组团的校际交流与合作访问,由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4.使用自筹经费的(包括科研课题经费、专题项目经费、院系经费、邀请方资助、申请者自筹等),经申请者所在单位、财务等有关部门同意,报国际处审核,按任务审批程序审批。
5.院、系、部人员参加学校团组的,其出国(境)费用由所在院、系、部承担。
四、境外管理
1.出国(境)团组在外期间,团长是第一负责人;遇重要情况要向学校外事与合作办公室和我驻外使领馆及时报告。出访团组须严格按照预定的计划方案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延长在外停留天数,严禁前往未报批国家。
2.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做好行前准备,深入了解前往国家的基本情况、双边关系以及安全形势,明确出访任务和目的,并根据外事办安排进行行前安全培训,确保出访取得预期成效。
3.出访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校两周内)向外事办公提交出访报告。出访报告内容包括:遵守外事办纪律情况、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等有关应报告的内容等。
五、证件管理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5日内将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交还外事与合作办公室,上交上级有关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
六、申请时限
因公出国(境)手续的办理申请须提前2到3个月,以便完成报批手续。
七、强化组织领导与联合检查
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外事管理规定,把好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关。
2.完善联合检查机制,及时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严肃查处,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严格按照因事定人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合理、有效地安排出国(境)团组。出国(境)团组要坚持遵循“六对”要求(对事、对口、对点、对路、对数和对规),确保出访的质量和效果。
八、本办法由外事与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通知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