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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外籍教师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9-07-01点击数:

为加强我院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提高聘请外籍教师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院国际交流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外籍教师管理工作总则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指示精神,我院聘请外籍教师要从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出发,认真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我院教学需要,聘请的外籍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专业教学训练并具有一定教学和科研经验。聘期原则上实行学年制,按实际需要也可延长聘期,但一般不超过五年。

外籍教师管理工作是我院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外事办是外籍教师管理的主要部门,外籍教师聘用单位、教务处、计划财务处以及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均应将外教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职责。各部门应密切合作,在主管院领导的协调下共同做好外教服务及管理工作。

二、外籍教师的涉外管理

外事办负责外籍教师的涉外管理工作。外事办应指定专人负责外籍教师的聘请、延聘、办理各种证件、联系并安排生活待遇等工作。外教的日常涉外工作职责如下:

1.用人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的外教需求,起草聘请计划,做好选聘准备工作。

2.根据用人部门任务要求,负责起草、签订合同,并认真执行有关外教工作方针政策和合同待遇规定。

3.全面掌握外教情况,建立外教档案,按时上报外教情况统计表、聘用外教成果报表及外教工作总结。

4.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教的教学、科研、生活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

5.配合党委宣传部做好对来校、在校和离校外教的宣传工作。

6.对外教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转达并协调处理解决。

7.帮助外教办理各类出入境签证、专家证、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保险、携带物品入关等手续及出具有关证明。

8.负责组织外教参观、旅游、文化娱乐活动,节日活动等,活跃外教的文化生活,并安排好我方举办的跟外教有关的外事活动。

9.负责外教来校和离校的迎送工作。

10.为外教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生活用品。

11.参与并协调外教的目标管理评估工作。

三、聘请外籍教师工作程序

1.申报聘请计划。需聘请外籍教师的部门应于每年4月向外事办提交下一学年(期)聘请外籍教师的申请,并说明聘请外教的目的和承担的教学或科研任务。

2.聘用部门填写《聘用外国文教专家(语言类)申报及审批表》并交报外事办。

3.聘用部门提交聘请外籍教师所必需的材料。为顺利办理外教邀请手续,聘用部门须于外籍教师任职前三个月向外事办提交下列材料:

1)护照复印件(如家属随行,需提供家属的护照复印件)。

2)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教师证书等有关专业技术证明。

3)个人简历(中外文)。

4)外籍教师签过字的合同(如果是传真件,需在专家到校后签署正式合同)。

5)体检证明。

6)其它相关材料。

4.办理外籍教师入境手续。外事办持上述材料和我院的申请文件到省政府外专局和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和签证通知表并将通知表送达受聘人。外籍教师收到签证通知表即可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相应的来华签证。如无特殊原因,外籍教师一般应在合同期开始前一周之内到校。

5.办理外国专家证。外籍教师入校报到以后,外事办将为其统一安排居留前的体检。并根据要求,到省外专局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

6.办理居留手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外籍教师入境后必须在30日内办理居留手续(持旅游签证或访问签证者不需办理)。外事办应告知外籍教师入境后要先到外事处和所服务的单位报到,不得到外地旅行而延迟报到。

7.办理有关保险。根据外国专家管理规定,从外籍教师工作之日起,外事办应及时为外教办理外国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险期限最长一年。若外教满一年后续聘,将根据续聘时间继续为外教投保。

8.对短期来校工作的外籍教师(持旅游签证或访问签证者),上述手续可相应简化。

四、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

1.聘用部门负责对新任外教进行上岗培训和必要的能力审核,向外籍教师说明教学管理要求和所教课程的教学大纲,审定外籍教师的教学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2.外籍教师在校期间,在教学和科研上享受与本院教师同等的权利,其教学和科研业务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应配备一位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语言能力强的中青年教师作为外教的合作教师,协助学院和外事办做好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配合外籍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

3.聘用外教的部门要建立对外籍教师的听课或科研考核制度,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学或科研效果检查,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于每学年末以书面形式将外籍教师的教学或科研评估结果报外事处,内容包括:担任课程、教学态度、学生反映、教学效果、综合评分、科研业绩等。外事办在综合材料的基础上将外籍教师年度工作总结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聘用部门及外事办应告知外籍教师在教学中不得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散布反华观点,不允许对学生进行宗教传播活动,不允许散布攻击我国政府的言论或挑拨事端。

5.聘用部门应积极组织外教参加所在单位的教学研究和备课活动,努力保证其教学或科研质量。

6.聘用部门应告知外教在合同期满前应向所在单位呈交教学总结,对学校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聘用部门应告知外教不得随意调整教学计划,不得自行委托人代课,因故不能上课应提前向学院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办理请假手续,并报外事处备案。

8.聘用部门及外事办应告知外教未经同意,外籍教师不得承担校内外的其他有报酬的工作。

9.短期外籍教师的教学计划、任务的安排聘用部门可根据停留时间酌情加大密度安排。

五、合作教师工作职责

聘用外教的聘用部门指派的合作教师是外籍教师顺利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有力助手,也是学院与外籍教师保持联系的桥梁,原则上为每位外籍教师选派一名合作教师,无特殊原因不应中途更换。合作教师的主要职责有:

1.协助学院主管领导和外事办完成聘请外籍教师的工作。

2.配合做好外籍教师的日常生活、教学及科研工作管理。

3.协助学院主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师生同外籍教师之间的友好交往。

4.负责通知和传达有关部门组织的外事活动安排。

5.负责上报外籍教师的有关疑难问题。

6.合作教师履行职责应持续至外籍教师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并离开中国为止。

六、外籍教师生活管理

外教的日常生活管理由合作教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合同安排外教的宿舍和必要的生活用品;负责外教宿舍的维修和管理;对宿舍的公用设施、公用物品和电器设备负责财产登记和管理;在外教退宿时负责清点和收回;对提供给外教使用的电器设备负责安全管理。

2.外教住宿时,负责查验外教的护照和签证是否按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要求进行住宿登记,并在外教入住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上报,同时积极协助公安局做好信息通报和查控工作。

3.做好对外教的生活服务工作。努力帮助外教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搞好宿舍环境的清洁卫生,保障其安全、舒适。

4.负责外教宿舍的安全和保卫工作。落实各项防火、防盗措施,制订安全预案,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发生案件应及时向学院领导和安全保卫部门报案,并配合保卫部门处理有关问题。

5.坚持来客登记制度。对外教的临时来访客人应查验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来访客人应在晚间11点以前离开外教宿舍。外事办应告诉外教不得私自留宿客人。外教的亲属在办理住宿登记后方可入住。

七、外籍教师经费管理

外教经费管理工作由外事办和计划财务处共同负责,其主要工作是:

1.每年度由外事处做出外教经费使用计划,计划财务处编制外教经费预算,年终进行决算。

2.外事办根据外教经费预算掌握经费支出,计划财务处负责对支出项目进行审查。各项支出应认真履行财务手续。

3.计划财务处做好外教工资及各种补贴的发放工作,同时,按规定做好外教收入的纳税工作。

八、外籍教师的安全保卫工作

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校保卫处负责,其职责是:

1.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应纳入保卫工作系列,建立和逐步健全外籍教师保卫工作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

2.定期检查外教工作场所及外教宿舍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确保外籍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适时对外事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

九、外籍教师的生活待遇

1.外教的工资和补贴标准。外事办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外国文教专家月工资指导线,并结合所聘外教的职称、学位和业务水平确定其基本工资级档。同时根据其完成的工作任务量确定其补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学院实际情况的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

2.工资自外教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由计财处按月发放。

3.学校按合同为受聘外教提供国际机票(经济舱)。

4.外教在校工作期间,学院按有关规定免费为其提供宿舍。宿舍内配有卫生间、厨房、家具、卧具、电视机、电冰箱以及取暖和降温设备。

5.学校在保险公司为外教办理“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外教在保险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公费医疗,其它医疗费用自理。

6.外教享受中国法定的节假日和寒暑假休假,同时,工作任期满二年者,享受假期旅游补贴。

7.外教患病休假,凭指定医院的医生证明向学院请假。病假在30天以内,基本工资照发。超过30天应解除合同或以适当方式遣返回国。

8.外教在合同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

9.外教合同期满或者其它原因解除合同的,自解除合同之日起,不再享受免费的外教住宿条件。

10.以上各项生活待遇,将根据政府有关政策的变化和学院情况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1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聘用的短期外教的待遇按双方的协议执行。

十、此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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