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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规定
2020-06-08 10:23  

第八十七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学院、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组(办公室)、各二级学院(中心、基地、部)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查、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二)本规定适用于学院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包括(各二级学院(部)联合办学,联合生产,校企合作等)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和有效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张贴于实验室(各房间)门上,以便学校督查和应急联络。

(四)各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检查人员、检查方法和检查要求,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具体要求为:

(五)日查:由实验室责任人对所属实验室(实验用房)每日检查一次,主要对水、电、气、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特种设备、病原微生物、精密仪器、实验废弃物、门窗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属于公共实验室的安全日查工作由各单位指定人员负责。

(六)月查:在实验室安全日查的基础上,由各单位安排相关负责人对相关实验室(实验用房)每月检查一次,主要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特种设备、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实验废弃物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

(七)季查:在实验室安全月查的基础上,由单位组织对本单位所有实验室每季度检查一次,重点加强对安全教育与培训、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遵守情况、安全隐患有效整的情况、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

(八)配合上级部门和学校另行安排的检查,假期中安全检查参照上述要求进行。

(九)所有安全检查情况均需如实记录,记录需自行留档以便随时备查。

(十)实验室安全领导组办公室同其他职能部门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具体工作为:

1.每年安排四次定期抽查(即分别在五一、国庆、暑假和寒假前夕进行)。

2.落实上级部门另行要求的安全抽查。

3.不定期对存有安全隐患的相关单位进行检查或抽查。

4.如实记录检查或抽查结果,记录需留档备案。

5.各单位对自查或学校抽查出的安全责任、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应认真处置和落实。具体要求为:

(1)对查出的安全责任应及时纠正责任人的行为。

(2)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有效整改;对因条件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要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条件具备时应及时整改到位。

(3)对安全隐患可以整改但久拖不决的,相关单位除责成当事人限期整改落实外,并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设备处。

(4)对已经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告保卫处、设备处及其他部门,并做好事故的处置工作。

(5)对查出的安全责任、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各单位应通过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及时反馈给各相关责任人。

(6)所有安全隐患具体整改措施、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均需如实记录,记录需自行留档以便随时备查。

(7)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八条 考核标准

(一)建立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小组,进行安全学习,定期检查有检查记录落实责任制记10分。

(二)建立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则、流程的记10分。

(三)具有较高危险性的设施设备没有在操作地点醒目地方张贴操作流程和安全清单事项记10分。

第八十九条 考核办法

(一)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办公室)或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考核、检查和通报。

(二)由学院按照规则和考核标准进行处罚,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所有处罚计入相关责任人(分实验室安全管理负责人、教师、管理员)年终绩效考核。

第九十条 本规定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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