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设备、仪器、大宗物资、基建、修缮、图书、教材、保险、广告、印刷、服务等项目招标行为,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设备、仪器、大宗物资、基建、修缮、图书、教材、保险、广告、印刷、服务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备、仪器、大宗物资、基建、修缮、图书、教材、保险、广告、印刷、服务项目的招标,是指除参加濮阳市政府采购活动以外所组织的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的采购活动。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定中标人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学院法人所委托的专项招标工作组。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和诚实、守信、高效的服务原则。
第五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设备、仪器、大宗物资、基建、修缮、图书、教材、保险、广告、印刷、服务等招标管理、监督的领导机构,负责各类采购、工程项目发包的招标工作。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7个专项招标工作组,即:设备仪器采购招标组、基建工程招标组、大宗物资招标组、修缮工程招标组、图书招标组、教材招标组、保险广告印刷服务等项目招标组。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采购而未进行招标的,计财处不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由专项招标工作组责任单位负责,在经过广泛市场调查,反复征求专家和任课教师的意见,吸取兄弟院校成功经验,教育教学及工作需要,学院长远发展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经费审核,报请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项目获得批准后,使用部门应组织精干力量,精心制定好所采购物资设备的数量、单价、参数和技术要求。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招标采购程序。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除本章第九条外,各单位采购物资属政府采购范围的,一律参加政府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实行协议供货。3万元以上的,参加其它形式的政府采购。基建、装修工程等,依照河南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不适用招标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询价招标、竞争性谈判、协议供货、单一来源、特殊事项采购等。不具备政府采购招标条件的某些修缮、改扩建工程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学院组织,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应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确定的招标项目标的,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四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接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产品销售或承担某些项目有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1.获取招标信息;2.要求招标工作小组对招标项目中有关问题予以说明;3.参加开标会议;4.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和送达标书,并对投标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九条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但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同意。
第二十条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标书,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时间截止后,投标标书由招标人统一保存,无论何种理由,不得再取回修改。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开标由招标项目责任单位分管院领导主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开标过程应有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专项招标工作组成员和有关方面的专家以及用户代表组成,总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评标,并严守秘密。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递交的投标书中有关内容作出必要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交货日期及投标人资信情况等因素作出综合评议,直接确定中标人或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意见和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讨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确定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周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标的签订书面合同。使用单位、招标项目责任单位、纪委分别留存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将本次招标情况形成书面纪要,连同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资料一并送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六章 验 收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在物资设备到货后,要协助供应厂商做好安装、调试工作,并尽快了解设备性能,学会正确操作、使用。
第三十一条根据使用单位和供应厂商申请,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招标人,召集相关人员按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要求,对项目进行逐项清点、验收。验收组成员分别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应当实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专项招标工作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活动无效,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1.弄虚作假,隐瞒招标真实情况者;2.泄露标的或者评标秘密者;3.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议标,影响中标结果者;4.假公济私,接受投标人的吃、请或其他钱物者。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投标书作废标论处,投标保证金不再返还,并无限期取消其今后投标资格:1.弄虚作假、隐瞒投标真实情况者;2.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者;3.投标人以非法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者;4.以不正当手段行贿拉拢工作人员者。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投标人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专项工作组成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和后勤管理处会商后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