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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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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2016-09-07 09:30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教师和学生都应当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各实验室负责人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加强对使用教师和学生安全操作培训,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三条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属于责任事故,均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仪器设备致损;

3、因工作失职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4、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造成丢失;

6、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第四条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由实验实训教研室组织鉴定确认,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免于赔偿:

1、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2、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导致损坏的不可预见性;

3、不可抗力及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第三章赔偿原则

第五条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局部损坏,或零配件丢失,经修理可以继续使用的,赔偿金额为修复费用的50%-100%。

第六条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因损坏造成整机报废的,赔偿金额按下列规定计算:使用时间满2年以内按原价赔偿;第3年起按原价每年递减10%赔偿,至原价的20%时不再递减。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七条 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实验实训教研室,并由实验实训教研室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当事人填写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后,及时上报实验实训教研室审核或审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

第八条 赔偿处理权限:

1、局部损坏,或零配件丢失、损坏,经修理可以继续使用的,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因损坏致使整机报废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其中仪器设备原值在2万元以上的须报局财务审计处备案(复印件)。

第九条赔偿责任分担:

1、属于个人保管或使用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属于数人共同承担负责的,由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分别确定赔偿责任。

3、部门或个人之间未按规定办理内部转移手续,造成的设备丢失、损坏等损失,由原领用部门或使用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赔偿费由实验实训教研室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责任人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赔偿金额低于责任人月工资薪金收入50%的,应在处理意见形成后3个月内一次性交款。分期偿还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相关责任人应按照事故报告单处理意见,在规定的偿还日期内到财务部门办理交款手续。

第十二条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又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或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责令责任人自我检查,直至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低值耐用品等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实验实训教研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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